物流政策
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办法
2011-09-011528人浏览
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要求,结合相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再部署。现就有关细则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全完善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防范重特大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排查领域和重点
全市范围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重点检查道路客运(含旅游客运),客运站场(一、二、三级客运站必查,四级站有售票检票功能的也是排查对象),危化品运输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8月1日-8月31日):动员部署、边查边改、检查落实阶段。
1、道路运输机构(对运管部门、对企业)动员部署(8月8日前完成),企业内部动员部署(8月8日—8月10日)。
2、企业全面系统彻底自查、县(市)运管机构全面检查(8月8日-8月17日)。
主要任务:各类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做到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不放过任何细节,逐一登记排查情况(分别对照各自类别填写附表),对排查出的隐患,尽快列出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单位、责任人,边查边改。对一时难以整改且危险性较大的,确定整改时间节点,要落实具体管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17日前报行业管理机构。
3、县级自查,县际互查、督促排查等工作落实情况(8月18日-8月27日)。
主要任务:县(市)运管部门和市处安全管理职能科室要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分类指导,树立样板,重点监管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情况要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
县(市)级运管部门及市处有关科室督促对辖区隐患企业边查边改,对活动组织不力,隐患排查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填写附表Dc,视情选填其它附表)。
市处组织县(市)运管部门进行互查,对各县(市)整体工作进展、重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互查(填写附表Dc,视情选填其它附表)。检查结果除向被检地反馈外,还应报市处,作为情况通报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4、市处检查指导、抽查督查(8月3日-8月31日)。
主要任务:市处组织专项督查组,处领导担任组长,处安全办和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从8月3日起8月17日对各地排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8月27日起,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填写附表Dc,选填其它附表),总结评估工作进展,通报督查结果。配合做好各级政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级运输管理机构督查。
(二)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依法依规、深入整改、巩固提高阶段。
县(市)运管机构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严格区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深刻剖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集中开展隐患整改。期间各级运管机构开展“回头看、再检查”。隐患整治实行登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完成销号等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并一直跟踪到安全隐患全部消除为止。对有性质严重且风险后果难以预料的隐患,督促其制订详细的整改方案,列出彻底整改时间表。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提请当地政府部门,依法停止生产或作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各部门各企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行业的中心工作来抓,以“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提出的“规范组织机构、规范工作制度、规范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为载体,以从根本上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目标,明确责任,认真组织。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要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同时牢牢抓住“道路客运、危化品运输、客运站、道路旅游客运等”等重点领域和高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各运管所、市处有关科室要在本《细则》的基础上,结合之前的《方案》(温运安[2011]18号)分别制定细则行业排查、企业督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限定时间节点。宜早不宜迟。进一步完善排查和检查表格,规范使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准确反映整改进程和整改结果,建立专项整治台帐,每一个运管机构(部门)一台帐,每一个企业一台帐,建立排查对象企业目录,建立隐患库,并督促辖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全员动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
(三)责任到位,当好参谋。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管生产就要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好基层服务。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理清重点和缓急,谋发展更要保安全。同时要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汇报,对于非道路运输部门管理但结果可能影响道路运输的、现有隐患非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职责或职责交叉、主体不明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明确责任、事先防范的建议意见。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对于排查整改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要总结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总体要求,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执法监督和工作规程,强化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行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科学性。以实际行动迎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对专项行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将排查进展及整治、督查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对排查不到位、整治不落实,或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较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以及出现较大以上责任事故,依法开展行业调查,并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经营或安全资质,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五)广泛发动,做好宣传。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群众的作用,发动他们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横幅标语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掘和宣传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主动向省厅门户网站专栏投放,开展宣传,通报动态。
(六)准确统计,及时报送。各运管所和市处有关科室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本行业内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从8月1日到9月30日,要将本地、本行业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统计(见附表六)和文字说明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14日、29日前以OA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处安全办。在8月31日、9月30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处安全办,联系人:范洪强、林文松、王思思。联系电话:0577-88606221,传真:0577-886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