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乐清市物流行业协会

0577-62769886
 
首页> 政策法规> 物流政策
物流政策

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010-07-071642人浏览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现代物流业已经冲破了国界,同资金流、信息流融为一体,成为全球价值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以说,没有现代物流业,就不可能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就不可能形成全球价值链条。中国加入WTO之后,物流业必须国际化,物流业的主体必须多元化。传统的观念、传统的体制和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已经不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趋势了。
率先冲破传统模式的是民营企业。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冲破传统的计划经济、单一主体的格局中逐步成长起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物流业,一切靠计划调拨,大小国企都有庞大的仓库和运输部门,大而全,小而全。谁在计划外搞长途贩运,都被视为投机倒把,要按刑法查处的。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联产承包后,农产品有了剩余,农民从甲地到乙地搞运输做买卖,是被当作投机倒把打击的。
长途贩运,实际上是原始状态的初级物流。************批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搞运输起家的。直到现在,500多万户民营企业中,搞批发零售的占21.9%2500多万个体户中,绝大多数是与运输分销联系在一起的。这很自然,市场经济,没有运输销售,就不能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从商品到货币的“惊险一跳”。但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束缚下,这“惊险一跳”老是跳不好,跳不了。现代物流业,是促进这“惊险一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中涌现了一批现代物流企业,我们应该大力支持它们发展。但是,直到现在,我们还有不少束缚、限制民营企业的条条框框,因此,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怎么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我认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所有制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让民营经济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中国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其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前者解决民营经济的合法性地位问题,后者解决民营经济的平等待遇问题。解决合法性,是靠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提出初级阶段理论,在公有制以外,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份,随后在1988年修宪,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至于民营经济的第二个理论基础,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这个基础还不大牢靠。因为讲市场经济,就得讲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加入WTO后,要遵守非歧视性原则。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现在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还没有完全做到。20053月,国务院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按照十六大精神,提出放宽市场准入,让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平等竞争,允许非公经济进入传统的垄断行业。这个文件的贯彻落实遇到不少阻力,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障碍,二是既得利益集团阻挠。在这些阻力面前,民营经济遇到了“三难一重”。
市场准入难。垄断行业在某些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提出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设置过高的门槛(俗称“玻璃门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进入石油、石化、电力、电讯、铁路、矿业等重化工行业和基础行业。一些民营物流企业,现在也碰到邮政法对邮件的专营问题。民营快递能否送150克以下的函件,成了问题。
融资难。民营经济发展普遍缺少资金支持,尤其是自主技术创新企业,更是困难重重。大量民间借贷又无合法地位,民企地下融资风险太大。
权益保障难。民企的产权纠纷很难得到公正处理,行政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受损的民企十分无奈。
企业负担重。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统一,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尽管明年起内外资两税即将统一,但外资还是享有种种特权。更主要的是税外的负担重。据我们调查,民企在税收之外,还有三种负担: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来自权力部门的种种摊派,用于与权力部门周旋的“公关招待”,这三种负担分别占了税收的31%和税后纯利的30%
上述“三难一重”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所有制的束缚; 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从法律规章等方面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为了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需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辨别是非。
一、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
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仅仅理解为公有制企业为主体,在公有企业和公有的生产资料之外,还有更大量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资本。如果仅仅局限于公有制企业为主体,那么就不允许民营企业超过50%了。事实上,在许多地方,民营企业已经超过了公有制企业,能说那里不是社会主义吗?我国还没有完成工业化,农业劳动力占了整个劳动人口的44%。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今后10-15年至少必须转移2亿-3亿农业劳动力,这些人的就业,单靠公有企业行吗?现实表明,今后在我国不可能是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经济格局,难道能说这不是社会主义了吗?
即使就公有制企业论公有制,也不可能是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而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早就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企业,应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二、 关于为“非公经济”正名。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提法,见诸于1991年中央15号文件。当时,在批判经济领域的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时,中央出台这个文件,要求工商联组织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积极作用的。但是“非公经济”这个提法,体现了以公有制为本位的意识形态,我是公,你是非公,对民营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所有制歧视。这种称谓,把公与私分割对立起来,不利于公与私的互相融合,不利于引导民营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个体私营企业,本质上是人民群众自已创造财富。马克思主义的本意是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之后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劳动者都有自主的财产权,实行劳动者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因此,我主张废除“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带有歧视性的称谓,以堂堂正正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取而代之。
还要看到,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营经济,其成员都是劳动者。来自国家机关干部、科技人员、转复军人、海归人士中的民营企业人员,占了67.4%,其中共产党员占33.1%。他们不要纳税人供养,自已创业,成为纳税人,反倒成了异已的“非公人士”,这不合乎情理。
上述两个方面的正名,实际上是对所谓私有化的回答。私有化是化公为私,民营企业是自己创造财富,私有化的帽子扣不到民营经济的头上。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民营企业做得越大,越容易社会化;公有制企业也要逐步实现股份化、社会化。民营化、股份化、社会化,是中国经济必然发展趋势。社会成员有产化,正是我们富民强国的必要条件。在中国,不仅国有企业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民营企业也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唯有如此,才能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待遇。
三、 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归位(定位)。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归根到底不应是盈利的工具。不能把国企盈利当作改革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是帮助政府解决政策性难题的工具,它应向全社会提供非市场性的公共服务,为其他行业提供基础性支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作了决定: “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坚持国企的这个定位,这才能有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无论如何不能与民争利。控制,要凭核心竞争力,不能简单化为垄断。
四、 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一些垄断行业排斥民营企业进入的一个理由是: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这很能唬人。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应当去伪存真。垄断排斥竞争,只能是低效率,滋生腐败,不可能有安全。国家安全要靠人民支持,要靠市场竞争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民营经济是人民自主创业的经济,有了它才安全,排斥它不安全。
五、彻底放开民营企业的手脚。
垄断行业要向民企放开,金融行业要向民企放开,外汇体制要为民企放开,让民企走出国门,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组织资源,提高竞争力(民营企业现在尚处于产品出口阶段,极少数民企进入境外市场运作阶段,基本上没有进入境外资本运作并购阶段)。在放开民企的同时,管住国有企业。国企不应当成为走出去的主体,那样既容易引起国际政治纠纷,又容易流失资产。
六、统一规划。
法律法规应当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对外资的特殊要求外,对内资企业不应按所有制分别立法订规。要让产权明晰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同奖同罚,一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