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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
2010-07-011345人浏览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定义与分类原则、方法,明确了我国物流企业的类型与评估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物流企业的界定、物流市场对物流企业的评估与选择,也可作为对物流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354 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流企业 logistics enterprise
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
注:改写GB/T 18354—2001,基本概念术语3.12。
3.2 物流服务 logistics service
物流供应方通过对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组织与管理来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行为。
3.3综合物流服务 integrated logistics service
为客户制定整体性的物流方案,并对物流活动要素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系统化运作。
3.4物流信息管理 logistic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完成物流过程中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换,实现物流信息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
4 分类原则、方法
4.1 分类原则
分类原则如下:
a) 符合3.1的企业;
b) 相近业务合并为同一类型;
c) 应将传统单项服务功能与物流服务功能相结合。
4.2 分类方法
根据物流企业以某项服务功能为主要特征,并向物流服务其他功能延伸的不同状况,划分物流企业类型。
5 物流企业类型
5.1 运输型物流企业
运输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
c) 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
d)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场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5.2 仓储型物流企业
仓储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
c) 企业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车辆;
d)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5.3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 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
c) 按照业务要求,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
d) 企业具有一定运营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e) 企业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f) 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6 物流企业评估指标
6.1 等级评估原则
能够全面、系统反映企业综合能力,对于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三种类型的物流企业,按照不同评估指标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最高,依次降低。
物流企业评估工作可由全国性物流行业组织设立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6.2 评估指标
6.2.1 运输型物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