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2010-10-081867人浏览
近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从此浙江省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诞生了。本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分总则、航道规划和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0条。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投入等职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根据条例,内河航道划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条例明确了航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设立了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并对航道建设和养护作出了规定。
为切实保护好浙江省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条例规定了六类禁止行为。对修建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和桥梁等跨(穿)航道建筑物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与航道有关的设计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的同意,其中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开展通航影响专题论证。对修建码头等临航道建筑物,条例明确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对修建取排水口,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同时,条例对涉航建筑物施工期的管理、过船建筑物运行、内河专用航标等也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损坏航道设施的责任者应当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重置价格的参考标准。此外,条例对违法行为相应设置了处罚条款。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浙江省交通港航部门于2005年初即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认真研究目前航道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急需用法律解决的焦点问题和国内外、省内外航道管理的相关立法资料,起草了条例草案,于2010年1月上报省政府,4月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省人大,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一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诞生,将有利于落实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涉水事业多赢发展;有利于保持航道通航条件,减少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适应浙江省社会发展,加强航道管理的法律武器。
(文章来源:浙江省港航局) 本文来自浙江物流:http://www.zj56.com.cn/ 原文地址:http://www.zj56.com.cn/zxzx/List01.asp?id=6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