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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08-071046人浏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 2014 〕54 号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 2014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WZ001-0201-2014-015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栏目: 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将其打造成为我市“率先发展的领跑产业、引领转型的示范产业、拉动增长的龙头产业、创新驱动的动力产业”,根据《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4〕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大物流项目招商与建设。

加大重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对市区(包括市级功能区,下同)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包括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且项目总投资10亿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得到市有关用地、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大力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累计已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市区在建重大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二、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市区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对市区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10%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加快特种车辆更新,对市区物流企业一年内新购置车辆(包括厢式货车、槽罐车和牵引车头等)3辆(含)以上并在市区登记注册的,给予以下奖励: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奖励3万元;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含)至20吨以下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及330马力以上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2万元;280马力(含)至330马力(含)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1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

对首次取得国家3A、4A和5A级荣誉的市区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市政府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温州市重点物流企业20强”评选,入选的市重点物流企业享受政府组织的人才培训和企业宣传等扶持政策。

五、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

对市区物流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按*********和省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5万元;市级按照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给予奖励12万元、9万元和6万元。对市区物流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主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六、支持物流企业整合重组。

物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免收土地过户手续费,免收货运车辆过户费;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货运车辆)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整合重组或融资性股权质押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整合重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整合重组后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规费,公安、交通、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予以优惠,并允许企业在两年内补缴。鼓励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2〕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七、支持航空货运航线发展。

国际定期直飞货运航线,亚洲地区航线给予每班补助5万元,洲际航线给予每班补助15万元;温州始发经停前方站(中国境内)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线,亚洲地区航线给予每班补助3万元,洲际航线给予每班补助8万元。国内地区定期货运航线,业载50吨(含)以上的,开航首年前3个月每班补助3万元,第4个月起,按该航班从温州机场进出港货量进行补助,每吨补助400元;业载50吨以下的,开航首年前3个月每班补助1万元,第4个月起,按该航班从温州机场进出港货量进行补助,每吨补助400元。有关港口物流扶持政策另行修订。

八、支持物流业发展用地保障。

对纳入省、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重大物流项目用地,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物流项目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在不低于国家、省对土地出让规定最低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价格评估,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支持物流企业利用10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5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

九、支持物流人才培育和引进。

完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三个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搭建校企交流平台,鼓励物流人才在本地就业。开展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探索建立物流人才引进机制,重点引进熟悉货代、多式联运、物流园区标准化管理、以及物流供应链管理,了解现代物流业运作的专门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市区物流企业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问题,按照《温州市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温教基〔2013〕74号)规定执行。

十、强化政府引导管理。

成立温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工作组,建立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分工协作,政企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编制与落实《温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和《温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将物流业发展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市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扩大市级现代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规模,每年从市级现代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若干经费,支持物流业发展以及对县(市)政府物流工作考核奖励。

本意见中的物流企业是指从事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温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本意见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在一个年度里,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或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涉及物流业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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