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公路16日零时起实行不停车收费和计重收费
2010-04-151029人浏览
这种收费方式,根据超限率,逐步提高费率标准,能够稳定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加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
不停车收费(ETC)是目前世界上先进的收费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应用。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无需停车就能自动完成出入口信息读写和缴费。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可提高车道通行能力3-5倍,能有效解决收费站拥堵的瓶颈问题,减少车辆通行时间,节约燃油消耗和减少尾气排放,有效提高车辆的营运效益。
目前,不停车收费主要针对客车(非计重收费车辆),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我省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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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
我省的计重收费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取通行费,费率按照在合法装载条件下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原则确定。费率方案经省政府批准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将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建议意见,深入研究试行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试行费率方案,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合法装载车辆费率;二是超限运输车辆费率;三是部分特殊车辆和特大型桥梁的收费方式等。具体为:
(一)合法装载车辆
根据实际车货总重,小于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5吨至15吨(含)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1.5线性递减到0.09元/吨·公里计费;15吨至3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元/吨·公里计费;大于30吨的车辆按30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
1.对超限量小于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超限10%以上部分按0.09元/吨·公里×1.2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3.超限30%-50%(含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2计。
4.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计。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0.09元/吨·公里×4计。
(三)其它规定
1.集装箱车辆的收费维持现行收费方式和标准不变,对进出宁波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行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在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质量超限30%以上的车辆,按超限车辆的收费方法收取通行费。
3.实施计重收费后,各高速公路的隧道、桥梁叠加部分和代收费的方式和标准维持不变。温州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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