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办转发温州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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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发〔2012〕1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温政办〔2011〕17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指将原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立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民间运作、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权责,确保供给。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晰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责任,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强化预算,提高效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经费全部列入预算,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充分竞争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效益。
4.积极稳妥,配套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须与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2012年先行在行业类、公益服务类、社区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
(三)工作目标。
1.确保服务质量。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和评估执行情况,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们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
2.转变工作重心。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
3.提升支出效益。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
三、准入机制
(一)认定条件。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事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2.项目适用于能确定评估量化指标的事务。
3.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
4.资金己由财政安排。
(二)认定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
2.财政部门在经批准的政府预算内对已审定的项目安排购买资金。
(三)购买方式。
1.由政府相关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
2.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经市政府确定为市场孵化期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依法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尽快培育市场,使之成为具备市场竞争的成熟社会服务事业。
对市场条件不充分的部分事项,也可采用除招标形式以外政府采购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购买。
3.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相关部门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服务供应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3.已完成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慈善组织须具备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年度年检合格(等级评估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暂未实施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须近两年年检均合格(自完成等级评估起,一律应具备3A及以上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年度年检合格)。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市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五)评估标准和方式。
1.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以绩效评估为原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设置。
2.评估方式。采用内外部评估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估为每年年终(年中)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为引入中介机构或服务对象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四、购买领域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向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等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传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服务,妇女、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职介、技能培训等机构购买公共职介、公共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三)行业性服务。向行业协会(商会)或有关学术、专业类、联合类、鉴证评估类的社会组织购买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区域合作、名牌产品评定与推荐、展览展销与推介的组织与服务、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以及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前期论证和对项目的责任监督等服务。
(四)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五)养老服务。向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六)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社区禁毒、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服务。
(七)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及县(市、区)业务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其职责包括:
1.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采购信息,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审核申请单位及项目的资质,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2.建立并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跟进并监督资金使用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1.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审核。
2.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情况及服务机构提供资料,按进度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事宜。
3.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绩效不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出减少资金额度或撤销公共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议增加相应的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三)服务机构是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单位,其职责包括:
1.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申报材料。
2.按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和配套资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3.对获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三)市及县(市、区)监察、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绩效进行抽检和考评。
六、工作流程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时效。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评价。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及时做好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部门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年度抽检和考评。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市及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手段,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市及县(市、区)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财务资金管理。要严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
(五)强化公众社会监督。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为政府提供了购买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照章纳税并将购买政府服务及收支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购买服务△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
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